
公告日期:2025-07-0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7 月修订)
二 O 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上市[2001]77 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依法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企股浙总字第 002325号。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于 2008 年 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 JIANG HAI LIA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邮政编码:31183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1,129,93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
下同)、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高效 卓越 服务奉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海亮集团诸暨盘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管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 2001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值按 1:1 的比例全部折为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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