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制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担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 5 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得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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