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国统股份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国统股份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国统股份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国统股份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所有成员均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国统股份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国统股份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国统股份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国统股份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委员辞任董事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情形外,委员辞任董事职务的,自国统股份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七条 国统股份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国统股份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国统股份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国统股份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国统股份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国统股份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国统股份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国统股份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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