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依照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中的定义相同。
第二章 总裁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高级副总裁若干名。董事可受聘兼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高级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的正常选聘程序。总裁主持总裁办公会议、日常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裁、高级副总裁每届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裁、高级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总裁提交辞职报告,由总裁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总裁、高级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裁、高级副总裁的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总裁、高级副总裁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裁、高级副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裁、高级副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总裁、高级副总裁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总裁、高级副总裁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四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通过总裁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落实公司各项计划的实施,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涉及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负责组织召集召开公司生产经营会议;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预算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高级副总裁的职权:
(一)受总裁的委托分管条线和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经营业务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总裁在执行董事会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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