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5-077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和曾孙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出于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同时为支持子公司以及曾孙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为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 26.22 亿元)和曾孙公司(不超过 1 亿美元)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和 2025 年 4 月 24 日
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1、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最高
额保证合同》(编号:JXHNZBZ20250034),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海利得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订《最高
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1111DBBZ000081),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海利得地板有限公司与湖州银行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与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一致,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中国光大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JXHNZBZ20250034)
保证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债务人:浙江海利得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债权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债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授信期限自 2025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11 日止。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湖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1111DBBZ000081)
保证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债务人:浙江海利得地板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 2025 年 11 月 25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25 日止签
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或与债务人之间其他相关协议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
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担保情况
公司为子公司(不超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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