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经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行业地位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与个人职责、贡献和绩效相适应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总体薪酬体系、公司其他重要管理和技术人才薪酬相适配的
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考核和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 内部董事
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发放相应的薪酬。公司内部董事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执行;公司内部董事同时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执行相应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
公司内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公司建立内部董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数额与独立董事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具体发放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二) 绩效薪酬: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为基础,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考核绩效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五)公司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或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兼职的,不得重复领薪、不得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十三条 在后期审计、清产核资等过程中若发现经营期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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