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和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债务与其他股东按各自出资比例共同提供担保,除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之外,不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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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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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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