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鉴于非独立董事中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本制度不包含非独立董事中的外部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纳入考核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体系、确定薪酬标准及收入水平:
(一)坚持个人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挂钩、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奖罚并举的原则;
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以及制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
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
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三)基本年薪: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结合其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四)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五)任期激励: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 3 年为一个业绩考核周期。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以内确定。
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
总额的 50%。具体遵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当年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的确定
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年薪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及发放
第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每三年为考核期。
绩效考核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公司重要考核指标以及岗位职责分工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
年度和任期经营综合业绩考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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