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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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
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中国(“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
法规”)和《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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