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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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中国台湾地区)广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作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广州达
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现行有效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
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
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作为备查文件,必要时可依法公告。
基于以上,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下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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