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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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中国(“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和《广
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
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已经及时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所有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说明,公司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
口头说明或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与本所的沟通及其所述之内容及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所提供的
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与原件或原物完全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中,已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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