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 宏达 公告编号:2026-018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与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银投资”)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已取得判决结果。因有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东方”)1,200万元的股权份额被冻结。上述事项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关于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2023-046)、《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2024-058、2025-001、2025-033)、《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二、进展情况
子公司东莞新东方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5】沪 0101 执 1309 号),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显示你方对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到期债务7,200,000 元尚未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45 条、第 49 条、第 51 条的规定,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现通知你单
位下列事项:
1、你方应在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支付或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你方对被执行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人民币 7,200,000 元,不得向被执行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清偿。
2、如有异议,应当自收本通知之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收到本通知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应对措施及可能影响判断
依据已有材料,公司前任控股股东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引入专网通信业务造成上市公司巨额损失,但由于上述案件涉案人员所属刑事案件尚未办结,公司暂时无法启动民事索赔程序。公司认为与上海鸿孜之间的债权债务应于刑事案件后统筹处理,已委托上海卓隽律师事务所协助处理该案件相关事项,积极向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权利主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高温硅橡胶业务日常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影响。公司已委托律师对上述法律文书进行回复。公司将继续主张权利,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涉案金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额(万 诉讼(仲裁)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元)
2022年1月7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公司累计收到相关案
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 证监 件材料235件,目前已
公司正积极应对诉讼
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 全部办结结案。前述案
中,将按照企业会计
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 3,007.09 件合计涉案金额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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