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3)内部董事: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4)职工代表董事: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5)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规定制定其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分配和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与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的专门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并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考核
第八条 董事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内部董事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不再领取固定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外部董事在本公司不享有任何形式的董事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平均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及高管个人关键绩效指标(KPI)的完成情况考核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年度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挂钩,并根据当年度考核结果统一结算后兑付。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年度绩效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效益目标、发展目标、年度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和年度综合评价。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公司年度关键绩效指标(KPI)可从以下(但不限于)列举的指标中选择:
(一)效益目标:
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1、营业收入 指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2、净利润 指年度实现的净利润额。
(二)发展目标: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