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其他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按本办法附件的表格要求填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存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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