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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立: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成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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