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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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4.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后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其具体薪酬按其担任的具体职务发放职务薪酬。
第八条 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对公司的贡献、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不同的津贴标准。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及公司福利构成。
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公司福利即公司薪酬制度规定的各项福利。
公司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基本年薪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率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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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委员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董事津贴于公司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度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再发放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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