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含子公司依据本制度第二条控制的公司)
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从而加强公司对经营组织、资源利用、资产处理、投资等事项的管理与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治理结构、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
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治理结构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母公司《公司章程》、母公司内控制度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子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子公司应依法按照子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董事长或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限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代表参加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议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后,公司代表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汇报会议相关情况,并将会议文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
公司推荐或委派,按子公司章程选举确定。
第十条 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应将拟定的会议
通知、议题、议案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对须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公司参会代表应按公司的决策结果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如公司无法在子公司相关会议召开前作出决策的,公司或其委托的代表可要求子公司延期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具体负责子公司的
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评价、风险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加强印章管理,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建立用印审批及
登记制度。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员由公司董事长决定,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母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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