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定期报告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
2、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的;
3、业绩预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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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存在重大差异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七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免除其职务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九条 对提供需披露定期报告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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