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制定及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负责起草或者提议修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成立考核小组,确认考核结果并且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
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以及个人业绩贡献确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按照绩效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 鉴于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进行调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述人员薪酬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制度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条 根据本制度考核、核算确认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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