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薪酬管理制度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薪酬与工作绩效及公司效益相挂钩;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四)兼顾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股东会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会决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企管部负责薪酬相关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发放:
(一)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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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薪酬实行年度津贴制,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的津贴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专项奖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与公司利润完成率、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子公司兼任多个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三)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开展。
(四)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与公司相关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行业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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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处地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或所处地区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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