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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8 00:08:25 股吧网页版
合力泰: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8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下属经营单位”包括公司的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具体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专门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1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内部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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