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由股东提名在公司担任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各个岗位薪酬标准。
(二)绩效原则: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奖罚结合。
(三)统筹兼顾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
理。
(五)竞争原则:薪酬水平需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保持公司薪酬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吸引力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六)激励原则: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制订不同阶段的激励方案,包括采取股权、福利、荣誉、其他特殊奖励的方式来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监督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具体指标及方案,由公司董事长组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提出、拟定和编制,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公司年度经营管理业绩考核为前提,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
合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设立特殊激励方式以吸引人才的,不在本制度管理范围之内,公司届时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根据新岗位标准执行相应绩效薪酬或岗位薪酬标准。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到任次月起享受本制度规定的薪酬,年终薪酬按照其任职月数计算兑现。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当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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