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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5 20:53:01 股吧网页版
拓日新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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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本所”)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拓日新能”)的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所载明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信达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投资、商业判断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所出具的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构成信达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的担保或认可,信达不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召集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择期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6 年 6 月 3 日下午 15:30 召开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6年5月23日收到陈琛女士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以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名义代表奥欣投资提交的《关于提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解任董事的临时提案函》(简称“《临时提案函》”),提议董事会新增《关于解任陈嘉豪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解任李粉莉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对增加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陈琛女士以奥欣投资名义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了审查,决定对其所提交的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一)董事会依法有权利有义务对股东提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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