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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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184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3 日 15 时 30 分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三)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四)贵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 栋 803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五奎先生主持。
(五)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
间为 2026 年 6 月 3 日下午 15: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554,193,31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519%。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43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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