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充分维护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完善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及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公司的利润分配;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和融资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制度性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1. 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实
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 利润分配比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规模、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按以下原则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4. 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本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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