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6-052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
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拟开展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 号)
1、主要内容
2025 年 6 月 19 日,甘肃证监局作出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
号《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3 年度,你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将回购义务确认为负债;控股子公司崇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未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暂估在建工程金额;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将以出让形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上述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导致你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第一季度、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财务数据存在披露不准确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会计核算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整改措施
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向甘肃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采取了对会计核
算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对核算工作和账务进行自查自纠等整改措施。
(二)《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林杨林及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 号)
1、主要内容
2026 年 4 月 9 日,甘肃证监局作出〔2026〕1 号《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林杨林及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杨林、刘军:经查,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新里程 2023 年年报利润总额多计 1,956,350.98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9.07%;2025 年半年报净利润少计 2,155,652.76 元,占当期净利润的 30.62%;2025 年三季报利润总额少计2,856,975.84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3.43%。
新里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里程董事长林杨林、财务总监刘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新里程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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