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本制度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格式见附件一):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