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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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朱成博律师、何梦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予以现场核查。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法律意见书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2019年9月1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19年9 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03)。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
下午 14:30 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 624 号工厂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事长黄作庆不能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叶华董事(代行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其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法律意见书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均为 2019 年 9 月 2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4,816,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159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0 人,代表 0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193,191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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