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5-14 20:14:19 股吧网页版
ST天宝: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5



证券简称:ST 天宝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20-032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重要内容提示:

● 申请人以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但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十一)项的相

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0.95 元/股。截至目前,公司股

票价格收盘价格已连续 8 个交易日低于票面价值(即 1 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之十八款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3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大连市金州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塑料”)的《告知函》,丰源塑料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大连市金州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16914131Q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定代表人:李本斗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胜利路 1118 号

经营范围:塑料产品及原料经销;塑料制品制造(不含专项审批)。

2、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

丰源塑料与公司自 1997 年开始有业务往来,丰源塑料向公司提供包装用塑

料袋。自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0 月间,公司共欠付丰源塑料包装用塑料袋货

款人民币 1,119,304.17 元。丰源塑料已将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并取得胜诉调解书,调解书已经生效。法院判决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欠款 1,119,304.1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支付相关款项。

3、公司是否能够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丰源塑料申请公司重整事项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重整申请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需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

人或公司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