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5-15 19:15:37 股吧网页版
ST天宝: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5-16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41 号新世界名泷 2210 室

电话:0411-83776677 传真:0411-83776688 邮编:116001

电子邮箱/E-mail:y ipin@yipinlawyer.com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侯丹妮律师、于婷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予以现场核查。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的《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
下午 14:30 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 624 号工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叶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其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2 名股东,均为 2020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9,170,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5084%。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754,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117%。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2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754,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117%。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