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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8 21:50:03 股吧网页版
ST天宝: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20/05/19)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9


证券简称:ST 天宝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20-038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能否获得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裁定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主要原因有:
1、公司存在尚未解除的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将 可能影响重整的推进工作;

2、如公司未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重整的批复,将不 能顺利进入重整程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大连天宝绿
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307 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根据关注函要求,本公司及相关方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就关注函相 关事项回复如下:

2020 年 5 月 14 日晚,你公司披露《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称大连市金州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塑 料”)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并说明:

一、关于是否存在炒作股价的情形。自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收盘,你公司股价已连续八个交易日低于 1 元/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4.1 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
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本所有权决定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公告所述事项炒作股价、避免退市 的情况。

公司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0.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

综上,对于债权人行为,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公司重整为其依法行使权力,公司获悉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且已经在《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公告中充分披露了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向投资者提示了相关风险。公司不存在利用公告所述事项炒作股价、避免退市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利用破产重整逃废债务的情形。根据你公司公告,截至目前你公司已知的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2.21 亿元,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你公司名义违规对外借款形成资金占用 6,000 万元,此外,你公司
还存在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2020 年 5 月 11 日,
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你公司就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未予披露的违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核查与说明。截至本函发出日,你公司尚未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害你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具体情形的核查与披露。

请说明你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对控股股东解决上述侵害你公司权益的事项是否有影响,是否导致控股股东逃废债务,并将债务风险传导至上市公司,再次侵害你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对控股股东侵害公司权益无消极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整启动的前置条件是解决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但是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会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故在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如未能针对前述问题出具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将直接阻碍公司破产重整的顺利推进。

故此,为切实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和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金占用的问题,公司将聘请专业团队并组织相关方洽谈,争取通过一揽子方案解决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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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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