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6-041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
经查,2022 年 5 月 13 日,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或公
司)在香港发生仲裁事项,其中最大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 137,037.18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64%。2025 年 5 月 14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
出仲裁裁决。2026 年 1 月 14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
封东华能源 80,177.68 万元财产。2026 年 1 月 15 日,东华能源持有的子公司东
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 80,177.68 万元的股权被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发生及后续重大进展,也未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年报、2025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仲裁相关事项。公司于 2026 年 4 月补充披露了上述仲裁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
七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周一峰、总经理邵晓、董事会秘书陈文辛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华能源、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管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所指出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对所涉香港仲裁事项进行披露,包括案件背
景、仲裁裁决情况、应对措施、已查明事实及对公司可能影响等。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在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处理,相关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已在 2025 年年度报告中体现,相关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2025 年年度报告》。
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后续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仲裁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号)。
2、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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