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经营层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履职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在总经理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机构,负责落实董事会决定的方案;负责拟定由董事会决定的提案;负责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各类事项的决策。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
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理想、宗旨、精神、准则、理念、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司利益冲突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承担《公司法》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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