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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8:23:02 股吧网页版
东华能源: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及子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实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公司应当掌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对员工、群众举报的涉嫌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其他委办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计划、决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四)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

(五)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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