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公司应当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对象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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