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6-025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案件背景
2013 年,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与一家香港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签订两份 CIF 销售与采购长约(以下简
称“涉案长约”)。2016 年 7 月 21 日,香港公司业务代表主动来到东华能源,
声称可以帮忙终止上述涉案长约。鉴于当时现货价格已低于长约价格,东华能源管理层因此同意终止涉案长约。香港公司业务代表提供了经其本人签字确认的收款账户信息(后经公安机关笔迹鉴定,结论为“汇款指令经鉴定为其本人亲笔签署”),东华能源按其要求,向指定账户支付 1000 万美元合同终止款后,收到香港公司盖章出具的《合同终止确认书》(后经公安机关公章鉴定,结论为“合同终止确认书所盖印章与长约合同印章一致”)。
至此,双方就涉案长约的合同关系已依法合规终止,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终止相关义务。
二、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2 月,香港公司清算组时隔五年,于香港提起仲裁,主张东华能源
未履行上述涉案长约构成根本违约。5 月 13 日,原告提交其《仲裁申请书》,提出不同基准日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2.01828 亿美元、1.41504 亿美元。该金额计算明显有误,即使按照其所谓的损失算法,其最大损失金额为 8,113.60 万美元。
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收到“需向香港公司赔偿 8570 万美元加其它费用”
的仲裁裁决。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更正后的仲裁裁决。
2026 年 1 月,香港公司利用效力未定的仲裁文书,在其该业务代表已被刑
事立案、东华能源已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撤裁申请等情况下,在提供担保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导致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部分股权被冻结,冻结对应金额为 8.02 亿元。此次保全尚不具备执行效力,对东华能源及张家港新材料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目前,公司已积极向南京中院提出了异议与解除申请。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2020 年 1 月 22 日,东华能源为实现公司由全球最大的烷烃资源综合商社向
全球领先的绿色化工生产商和优质氢能源供应商成功转型,拟退出 LPG 国际及国内贸易业务,将贸易及相应的资产剥离给马森能源(新加坡)有限公司(MATHESONENERGY PTE.LTD)(以下简称“马森能源”)(详见公告编号:2020-003)。双方约定争议合同作为被转让贸易资产的一部分,由东华能源剥离给马森能源,马森能源将处理与争议合同相关的潜在纠纷,承担所有费用和支出,并承受全部相应的风险。截至 2024 年底,马森能源已经支付了律师费、专家费等各项费用合计 5208 万元人民币。
同时,在获知上述裁决结果后,公司第一时间全面排查相关事宜,判断可能
遭遇合同诈骗,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向内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于 5 月 22 日获得
公安机关立案。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香港高等
法院申请撤裁,目前正在审理中。
2025 年 12 月,在获知公司业务经办人收受香港公司业务代表 100 万美元、
且其行为可能涉嫌共同犯罪后,公司立即向香港执法部门报案。
鉴于涉案长约前期已随贸易业务一并剥离给马森能源,公司涉及的单独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的诉讼、仲裁案件累计金额均未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在向内地公安机关及香港司法机构报案并获立案后,为了配合公安机关保密办案的需要,公司前期对相关事宜暂时未予公开披露。
经过一段时间努力,目前案情已经取得部分阶段性结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适时予以披露。
四、经调查查明的相关事实
经公安机关、香港执法部门及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等多方面调查核实,目前已查明以下核心事实:
1、公司支付的 1000 万美元合同终止款,最终流入香港公司实控人控股的另一家公司。经查实,该公司由香港公司实控人控股,前述香港公司业务代表亦系该公司股东。
2、在东华能源与香港公司合同终止期间,香港公司几乎所有账户已被法院查封,此时已丧失向境外供应商开证采购买货、进而向买家履行供货义务的能力,即香港公司当时已无实际履行涉案长约的能力。
3、新获取的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与香港公司实控人的誓章表明,涉案长约终止期间,香港公司实控人为该公司事实上的唯一董事,前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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