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规范
运作指引》”) 和《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
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
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的任职条件。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
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
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或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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