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即经理)、副总
2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理(即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橡胶制品销售;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
包装专用设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 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3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代理;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 件为准)。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4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5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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