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连续,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与程序,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辞职生效后及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交接记录由公司人事部门存档备查。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监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移交。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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