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债权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履行公司担保项下的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担保行为。
互利原则:被担保人及对外担保事项与公司利益相关。
审慎原则:认真核实、分析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谨慎决策担保事项。
及时披露原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担保信息。
统一管理、集中控制原则: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
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对除参股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
反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出资比例,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比例不得超过出资比例。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如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而需要公司超比例担保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掌握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关注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必须对超出出资比例的担保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等,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果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上述应由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
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
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公司应
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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