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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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097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097 号
致: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濮耐股份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持股计划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濮耐股份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文件、《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及本次持股计划的授权和批准文件等,并就有关事项向濮耐股份相关人员做了询
问。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濮耐股份如下保证:濮耐股份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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