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及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在薪酬方案生效后,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会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
同、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按月发放。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第十条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
的具体岗位和职责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每年给予固定津贴。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三部分组成:
1、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个人绩效考核完成情况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挂钩,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3、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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