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国·北京
BEIJING CHINA
目 录
1、鉴证报告 1-2
2、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期的专项报告 1-6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6)005121 号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公司”)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奥特迅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奥特迅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奥特迅公司 202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志强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邬家军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现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6号)核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7,208,77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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