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08 18:19:41 股吧网页版
合兴包装: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9


证券代码:002228 证券简称:合兴包装 公告编号:2026-028 号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202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 2026 年度为 18 家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16.95 亿元的担保额度。
除了以往申请的担保根据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外,剩余担保申请有效期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止。

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相关担保协议或合同签署等事宜,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具体担保有效期以担保协议约定为准。在授权期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6 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子公司佛山合信包装有限公司的授信业务,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 5,000 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分别就子公司合众创联(广州)包装有限公司、苏州万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合众创亚包装(南京)有限公司的授信业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 8,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债务人:佛山合信包装有限公司

3、保证人: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5,000 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

2、债务人:合众创联(广州)包装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3,000 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
期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

2、债务人:苏州万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