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披露的内 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审慎适用暂缓、豁免,不得滥用相关程序规避披露义务、误导 投资者,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牵头负
责、证券部具体办理的管理机制,严格履行内部申请、审核、审批、登记、存档、 报备全流程管控。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交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审核后的申请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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