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具体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统一负责公司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内
容;利润分配或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六)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除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和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公司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资信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财经公关公司、信息软件公司等;
(六)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七) 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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