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
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依据债务融资工具
及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其他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公司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 666 号】,联系电话是【0551-67892230】,传真是【0551-65331802】;电子信箱是【xunfei@iflytek.com】。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证券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负责对内及对外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二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
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形式于发行前披露发行文件。包括: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定向发行或公司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
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本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或公司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本
办法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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