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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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0909 号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或“发行人”)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费林森、冉合庆、杨春波(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科大讯飞本次发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科大讯飞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科大讯飞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科大讯飞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大讯飞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大讯飞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科大讯飞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1、2025 年 8 月 20 日,科大讯飞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5 年 9 月 9 日,科大讯飞依法定程序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65,177,348 股,占科大讯飞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261%。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的议案》《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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