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选任和离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职位不得长期空缺,原任董事会秘书解聘、辞职或离职
的,公司必须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
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不能履职的,应及时与公司相
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监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交接记录。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与公司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的
保密义务。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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