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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8:30:46 股吧网页版
塔牌集团: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督促公司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是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 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关联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提出意向、开展实地考察、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产生或知悉的重要信息以及公司未披露的重大财务信息(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订立重大商务合同等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雇员、中介专业顾问履行职务,或者合作、交易、业务往来的对手方在商议策划、论证咨询、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控股股东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

2、由于所任控股股东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适用);

3、作为控股股东的雇员、中介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保荐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投资可行性研究机构等;

4、控股股东合作、交易、业务往来的对手方利用特殊关系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重大事项合作方、交易方,业务往来的银行等机构;

5、控股股东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对外报送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6、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措施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讨论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过程中,存在或即将产生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要信息时,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并支持、配合公司依法合规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防止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第十条 一旦出现相关信息泄露、市场传言、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应督促、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范围,并积极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所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一)公司控股股东在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尽量减少信息的知悉及传递环节。应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与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控股股东聘请中介机构的,还应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宣传、传送。
(三)在相关信息披露前,控股股东的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控股股东不得在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也不得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年报相关信息时,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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